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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征信的法律制度建構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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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順財經發布時間: 19-11-1307:32萬象大會年度獲獎創作者,同花順財經官方帳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2017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法治體系。”近年來,伴隨著電子商務的勃興,在傳統的金融信用之外,阿里、騰訊、京東等第三方信用飛速發展。當前,規范協調各類大數據征信,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征信市場健康發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性工程,既有助于構筑誠實、守信、公平、正義的營商環境,也有利于完善國家治理體系、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傳統征信產業的大數據變革與第三方征信規范大數據是新時代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重要動能。傳統征信的數據主要來自銀行、證券、社保等金融機構,這些數據基本完整,主要用于被征信人的資產評估和信用評級。而大數據征信是指利用數據挖掘技術,將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商業機構(特別是互聯網消費場景)等眾多海量數據整合起來,經過數據處理和算法計算,更全面地反映被征信人的資產和信用狀況。大數據時代,傳統征信在三個方面出現轉變:一是算法結果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大數據征信結果的公信力大大提升;二是大數據與征信的結合不僅是技術影響社會,更宜被歸結為市場行為;三是前沿信息技術衍生的市場現象均以大數據征信為基礎。但是,大數據征信在技術應用層面是一把雙刃劍。例如,由于區塊鏈技術建立的數據具有不可篡改性,因此利用區塊鏈技術解決陌生人之間的信任危機大有可為,以區塊鏈為基礎的大數據征信非常具有發展前途。但因為資本驅動和市場逐利,區塊鏈技術在比特幣等數字代幣領域發展得更快,甚至出現了不規范的市場操作,導致數字代幣的價值泡沫過于嚴重。這表明技術是通過產品來間接影響社會關系,而社會關系必須納入法治的制度框架下,否則就可能存在脫域的風險。我國互聯網電商在數據資源方面具有規模化和多樣化的優勢,第三方征信發展迅速,為我國構建現代信用體系補齊了商業信用短板,但一擁而上的第三方征信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諸多亂象。這些亂象集中表現為數據稀缺、數據倒賣、數據同質化嚴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巨大剛需與征信盲區的矛盾,催生了地下數據黑市,而這些不法行為嚴重侵犯了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權乃至隱私權。欲規范第三方征信的行為,首要的是區分清楚國家征信平臺與第三方征信平臺各自功能定位與業務邊界。在此基礎上,當前的第三方征信監管機構人民銀行才能主導并制定第三方征信企業規范展業的具體行為細則。眾多第三方征信平臺之間還存在信息共享難題。由于信息孤島效應的存在,不同機構的數據門檻不同。基于利益考慮以及開放權限,第三方征信企業共享數據意愿低,信息共享推進艱難。因此,一方面要通過制定信息格式、標準來從技術層面消解技術障礙,另一方面要通過國家統一征信平臺建設來倒逼企業自覺自愿實現信息共享共用。大數據征信的宏觀法治基礎大數據征信產業得以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在于公信力,在當前第三方征信存在諸多亂象的背景下,相關立法的主要方向應當是確保國家公信力介入大數據征信產業并起到主導作用,守住信用經濟的穩定底線。同時,面對難得的戰略機遇,大數據征信產業發展又需要適度的張力,過細、過硬的法律規制不一定符合大數據征信產業的發展規律,也難以滿足該產業的發展需求。第一,堅守數字貨幣的國家發行權。貨幣是整個經濟運行的基石,其重要意義不言而喻。當前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代幣失序發展且暴漲暴跌不是技術發展的失敗,而是市場炒作乃至資本操縱的結果。雖然《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嚴格限制數字代幣的發行和流通,但是鑒于國際社會對信用經濟、虛擬貨幣的支撐,中國人民銀行已經開始研發法定數字貨幣,該幣系國家信用背書。法定數字貨幣有權利載體的屬性并具有財產價值,可以作為支付手段。央行擬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性質功能明確并與紙幣通縮同步。第二,構建國家層面統一的征信平臺。即使大數據運營主體的行為公正客觀,但社會公眾仍可能懷疑大數據征信結果的合理性。國家層面統一的征信平臺是市場內生性的需求;能充分發揮國家信息數據基礎設施以及國家治理機制的效率,建成最可觀最可信的信息數據庫;也唯有在國家的主導、支配下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被非法交易、違規泄露。應當注意的是,建設國家統一征信平臺既應該避免征信部門和監管部門重合,也不能因為征信平臺的統一而忽視社會對征信結果多樣化的需求。我國已于2014年開始建設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當下社會對更具宏觀意義的統一國家征信平臺的需求日益提升。第三,加速出臺統一的技術共享標準。當前的一大現實問題在于各大征信數據在政府職能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之間由于格式標準的原因而無法共享共用,這極大地提高了整個社會的征信成本。此外,大數據技術高于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水平,我們無法讓社會整體全面具備查驗數據分析結果的能力,只能通過制度架構和規范管理,既能保證大數據征信產業有序運營,又能讓社會公眾接受征信結果。因此,應當在二者之外加速出臺統一技術共享標準,確保技術黑箱的規范運營。在此過程中還可以借鑒國外的成熟做法,逐步推進個人信息一卡集成,進一步提升征信平臺信息共享。第四,加強征信監管,保護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權。征信產業是人格權商品化的表現。大數據征信產業問世伊始,離不開海量的信息數據,該行為對傳統立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我國《民法總則》第111條通過單列個人信息權的方式區分了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在人格權方面的保護方法,《刑法》《網絡安全法》等也對此作出回應。但我國立法在信息獲取行為規范方面仍有不足。一是我國立法尚未確定針對個人信息、企業信息的“無聲明視為允許使用”原則。二是我國立法尚未定性征信結果究竟屬于隱私權還是個人信息權,這影響到征信結果的再使用。三是信息數據泄露問題非常嚴重,引起社會公眾對“透明社會”的恐慌。在此背景下,從頂層設計角度解決個人信息權的制度完善,實現權利義務對等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大數據征信的微觀制度設計一方面,互聯網、計算機等前沿技術的不斷升級使得大數據運營主體便于獲取更廣泛的基礎信息數據,樣本數據的全面性與征信結果的科學性之間必須呈正相關性。另一方面,大數據技術的分析方法必然依據既成的能保證結果公平的算法,征信分析結果必須保障社會公眾的機會平等,任一預設的判斷標準應當盡可能地排除個人意志對個案分析結果的干擾。第一,完善大數據技術知識產權制度。不僅應當完善大數據技術的知識產權登記制度,更要構建有序的大數據技術運營審查制度。第二,構建高效的征信結果異議審查與處理機制。作為監管標準的起草者和推動者,國家承擔監管主體的義務,不能干預征信業務運營的獨立性。審查機制并非僅僅關注征信機構的具體行為,也應保障被征信人向監管主體提出完善相關標準的訴求,以期實現程序公平公正。第三,制定規范的信息數據使用制度。一是確定“監管+自由”的數據使用范式。不同類型的信息被使用的后果不同,應視其對安全、效率和穩定三項價值的不同影響而建立自由程度不同的使用秩序。二是建立“責任+保險”的損失填補機制。不合理使用信息數據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填補損失”原則的適用仍然受限,這既是征信產業追求營利的本質使然,也有責任主體擔責能力有限的考量。三是結合當前司法治理“老賴”的經驗,對財務造假、債務拖欠、專利侵權等信用問題,建立分級預警和分層處罰體系,以早懲戒、嚴處罰防止信用風險擴散。(作者單位:江西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來源: 社科院網站舉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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